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,一方单独将其抵押有效吗?
虽然双方认可贷款是婚后共同偿还,但不能改变房屋系司某单独所有的性质。张某以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抵押未经其同意要求确认《反担保抵押合同》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,不予支持。
2016年12月7日,出卖人李某和买受人司某签订《青海省二手房买卖合同》,约定司某购买李某房屋(建筑面积128.51平方米),房屋总价款700000元,其中2016年12月7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280,000元,余款420,000元贷款后支付。2016年12月21日,司某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(青【2016】西宁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青【2016】西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)。2017年1月26日,司某取得青海银行购房贷款420,000元。
2017年2月14日,张某和司某办理了结婚登记。2022年1月5日,该套房屋的贷款全部结清。
2022年3月18日,青海常青藤公司(甲方、借款人)与华夏银行西宁分行(乙方、贷款人)签订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》(编号:X1NZX01XXX),约定甲方向乙方贷款300万元,贷款期限2年,自2022年3月16日始至2024年3月16日止。该笔贷款由西宁担贷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,其与华夏银行西宁分行签订《保证合同》(编号:X1NZX01XXX-11)。2022年3月29日,青海常青藤公司取得华夏银行西宁分行的贷款300万元。
2022年1月21日,司某签署《房产(共有)权人同意设定抵押授权书》,内容为:本人(产权人)司某,自愿将涉案房屋,128.51m2,产权证号0024165的房产,经产权(共有)人共同协商一致,同意将房产设定抵押,抵押权人为西宁担贷中心,抵押贷款金额为300万元,抵押期限为两年,如(借款人)青海常青藤公司贷款到期不能归还,抵押权人有权对房产依法进行处理,我们自愿承担法律责任。
2022年3月23日,西宁担贷中心(甲方)与司某(乙方)签订《反担保抵押合同》(宁小贷抵字[2022]第[06]号),甲方就青海常青藤公司与华夏银行西宁分行于2022年3月16日签订的编号X1NZX01XXX的《借款合同》项下的借款本金叁佰万元及利息、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,为保障甲方对上述借款本息代偿后能够及时获得有效清偿,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其房屋作为反担保抵押物,抵押值为壹佰伍拾万元。合同签订后,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,西宁担贷中心于2022年3月25日取得青(2022)西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877号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。
另查明,2019年12月2日,张某通过其尾号227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司某尾号4152的账户转账50,000元,备注交房贷;2022年1月5日,向司某尾号3369的账户转账200000元,备注房款。2020年8月7日,张某通过其尾号8437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司某尾号3369的账户转账280,000元,备注房款。2022年1月5日,司某尾号5592的中信银行账户现金存入43,000元,客户签名为司某。
再查,司某与青海常青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,该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,经审理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(2022)青0104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,驳回司某的诉讼请求,现该判决已生效。
又查,西宁阿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,青海常青藤公司与西宁阿米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签订《合同书》,约定西宁阿米公司为青海常青藤公司技术开发,报酬总额为210万元。后双方于2022年6月8日签订《解除合同协议书》,现西宁阿米公司向该院起诉撤销《解除合同协议书》,案件正在审理中。
上诉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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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文丽
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
淄博律协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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